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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观察 □钱颖一/文《财经》杂志 /总第201期 [2007-12-24] 目前或许是我们推动经济改革的一个困难时期;改革遇到了对“发展与公平”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经济改革,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被引用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我的理解是,中央在继续改革这个问题上决心极其明确,改革开放不能停步,不能倒退,而且要前进,因为不进则退。不过,在我看来,具体如何进一步推进改
革开放,如何落实改革开放就不那么容易了。这是因为,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新的时期,有一些新的问题,在此,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两个观察。 第一个观察,目前或许是我们推动经济改革的一个困难时期。 原因是空前的繁荣——GDP增长连续多年超过10%,今年超过11%,企业的利润大幅度上升,仅国有企业今年可能就有近万亿元的利润,财政增收可能达
到1.2万亿元,上市公司市值更不用说。世界上十大市值公司在中国就有五个:中石油是世界上市值第一大的石油企业,中国移动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电信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人寿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保险公司。 当然,这些都是好消息。不过,从改革的角度讲,也许还有另一层含义。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只有危机才能催生改革。最好的例子是印度,1991年的金
融危机导致了其后的大幅度的改革。事情可能不必这么极端。我认为,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危机感&rd...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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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颖一 大约五年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夜,我和当时在国际货币基金工作的黄海洲先生一起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金融的稳定和发展》。这篇文章依据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经验教训,考察中国当时面临的金融风险问题。我们把金融风险问题上升到非常高的层次,并且特别提出金融风险主要是银行风险的观点。 那个时候,经济学家们对中国的金融——更具体地讲是对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判断——出奇地一致。他们认为,中国银行业的问题相当严重,用海外经济学家的话来讲——中国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因为坏账数量超过了资本金。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一位有影响的研究中国问题的美国经济学家拉迪出版了一本书《中国未完成的经济革命》,对中国的银行业的判断十分悲观,深深地影响了海外的经济学界和银行界。 当时的国际环境的背景是什么呢?亚洲金融危机刚发生,并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国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入世,并且承诺五年后要开放中国的金融业。国外不少经济学家对中国在加入WTO后的中国银行业很不乐观。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五年过去了,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我们正在走向金融全面开放的进程中。那么跟五年前相比,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是大了还是小了?我想回答是肯定的,我们现在面临的金融风险的确比五年前小了,甚至可以说小了不少。去年9月份,我在一个国际会议上遇见拉迪教授,他说他过去对中国银行业是悲观的,现在是谨慎的乐观。的确,过去五年中国的银行改革取得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 改革成功的因素 今天,当我们回顾这段刚刚过去的五年的历史的时候,我们也许没有意识到,我们走过的这一段改革路程并不是一条显然的路径。至少就我所知,当时没有任何一位海外经济学家提出过这样的一种银行改革方式,即政府首先动用外汇储备注资并重组银行,然后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再就是银行整体在海内外上市。没有人能够想到,这些在技术上已经破产的国有银行,五年后不仅上市了,而且其股票受到追捧,其市值高居全世界商业银行的前几位。 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我们完全有可能会走另一条更为弯曲的路,也可能犯不少错误。想象一下,我们有可能走这样一条路——比如在上市前先把银行分拆,把其中的一部分拿来上市,而把另一部分留下不上市,把它们留在集团公司,就像多年来绝大多数国有非金融企业的改制方式。我们也可以选择不把部分股份先卖给外国投资者。我们也可以选择不聘请可以代表独立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而是依靠代表国家的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就像现在的一些国有非金融企业正在进行的改革那样。这些都是很有可能的改革方式,但是我们没有这么做。我们选择了目前看到的这条路,一路走到了今天。 不仅海外经济学家没有预见到这样的改革方式,国内也有不少人对这条路曾有不同的意见。而且走这条路,也不是没有风险的,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一直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在三年前,在汇金公司和银行开始寻找海外战略投资者之前,他们先询问了国内有资金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但是没有人愿意投资,甚至连按照资产的账面价格来投资都不愿意,更不要说溢价投资了。这足以说明当时的形势。再比如,2005年3月,当建行的董事长出事的时候,当时正在同建行谈战略投资意向的那家外国大银行随即退出了谈判,这也足以说明人们对银行风险看得有多重。再比如,当英国的皇家苏格兰银行决定入股中行,消息传出以后,它的股价大跌,这也说明市场对投资中国的银行的风险的判断。即便是仅仅半年多以前,当工行准备上市的时候,由于担心A股股市的反应,也在最后的时刻减少了上市的股份数量。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在我们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曾经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有很多的风险,能有今天这样的结果,确实很不容易。 回顾这段历史,我觉得对思考中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理解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一些成功的原因,正确地把握它们背后的因素,非常重要。我个人认为,有三个基本原因决定了银行改革能够取得这样阶段性的成就。 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改革者坚信市场的力量和开放给中国带来的空间和机会,所以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以开放的理念来设计改革。如果没有坚定的改革信念,以及对开放的乐观态度,不可能有后来的这样一套操作方案。这不仅仅是操作方案的巧妙,因为任何操作性的方案都是以根本的理念为基础的。 第二个原因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背景。过去几年,中国经济基本层面非常坚固,连续四年经济增长不低于10%,这个背景非常重要。因为对于银行来讲,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它的业绩与整体宏观经济的起伏紧密相关。所以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外国投资者愿意做战略投资也好,一般投资者愿意买银行的股票也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中国的整体经济有信心,根本原因是中国经济的基本层面非常的牢固。 第三个原因,大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我想特别提出,那就是在过去五年中,国际的金融环境特别好,这是运气。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国际金融危机屡屡出现,特别是在十年前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就发生在我们的家门口,此后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包括发生在俄罗斯和拉美一些国家的金融危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从2001年底爆发的阿根廷金融危机以后,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危机在过去的五年中没有发生。现在的国际金融市场中流动性非常之大,全球不平衡也非常严重,但至今并没有发生大的金融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这确实给中国提供了一个绝好的环境,为中国的银行上市筹集资金和银行的开放提供了绝好的时机。当然这个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的,如果我们没有及时地进行一系列改革的话,也不可能抓住这个机会。 当我们在思考中国的下一步金融改革的时候,应该记住上面三个原因。第一是改革者的意志和技巧;第二是中国的宏观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第三是国际金融的稳定局面。这三个原因是我们得以走到今天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我们思考下一步金融改革的时候不应该忘记的。 情况是会发生变化的。首先,虽然我们仍然对改革者的意志和技巧充满信心,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在过去的两三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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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谈到,《物权法》确立的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在其他国家,财产法是私权的立法。但在中国,《物权法》的很多内容涉及到了公法。理解这个问题只能从历史的角度看。 在改革前,中国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绝大多数是国有制。比如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制占78%,集体所有制占22%,私有制是零。在相当长时期内,在产权定义不清楚,特别是私有产权受到歧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我们发掘出了各种各样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内部“搞活经济”的变通办法。例如,国有经济内通过下放权力,产生出各种实质上不同的产权主体,即各级的地方国有制。这演变成了现在“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状况,即法律上仍然是中央政府所有,但实际上容许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制度安排。这是历史条件形成的,对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公有财产的演变历程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政体是联邦制,各级政府是不同的法人,所以公有产权的财产组织方式一开始就明确界定,联邦政府财产有别于州政府财产,州政府财产又有别于市政府财产,即没有国有财产,只有各级政府财产。 中国的政体是单一制,而非联邦制。但经济学家认为,这并不应妨碍对公有产权的界定,一些经济学家就曾提出“公有财产、分级所有”的建议。目前的 “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是一种折衷,既承认现状,又不放弃国有的概念。但在操作中,特别是涉及对外商务时,可能会出现尴尬局面。比方说,如果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了外国的制裁,外国就有可能对中国任何一家国有企业进行惩罚,因为他们都是国有的。 《物权法》仍然沿用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的提法。但其中有一条是,“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前述背景下,这一规定就很有意义,它朝“法人所有”的方向走了一步,可以纠正“国家所有”带来的一部分问题,尽管还不能完全解决。 例如,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所属企业应该是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应按平等地位得到发展。但这种平等地位能否得到保障?总之,新的矛盾可能会出现,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一步步加以解决。无论如何,从过去的“国家所有、统一经营”,到“国家所有、分级经营”,又到“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直到今天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每次都往前迈进了一步。 由于涉及体制和观念转变的重大问题,《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争议。应当说,不少意见都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或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经济学家分析问题是以经济效率、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这也应该是《物权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当然,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公平。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比想象的复杂,它不仅仅是通常的“得失交换”(trade-off)关系。 首先,世界上的很多问题表面上是公平问题,实则为效率问题,或者公平问题以外还有效率问题。例如产权保护,看起来是公平问题,但如果没有产权保护,人们的激励被挫伤或扭曲,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 第二,实现公平存在各种途径,其中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方法通常成本都较高,而寻找成本较低的方法,必须通过研究效率才行。仅仅有追求公平的良好愿望是不够的,如果只关注公平,可能不仅会降低效率,有时甚至会更不公平。计划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例证。 第三,经济学家区别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对效率通常有正的作用,所以,经济学家赞成机会平等。虽然结果平等与效率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一定反对结果平等,其关键取决于平等和效率之间得失交换的比率。 总之,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给人以激励,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这一认同是有根据的。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研究都表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历史阶段,产权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果并不会因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改变。 经过一年多的争议,《物权法》终于出台。中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当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经济学家支持“改革不动摇”,支持 “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不仅仅是因为相信经济理论,更是基于几十年来各国经济发展正反两面的事实,包括中国自己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走过的道路,特别是改革前后的对比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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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3月23日《财经》杂志 中国的经济增长不但是减少贫困的重要推动力,还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虽然GDP高速增长不是万能的,但没有GDP高速增长是万万不能的。 □ 钱颖一/文 近年来关于GDP的批评日益增多。即使数字没有弄虚作假,GDP仍然受到两方面的指责:一是GDP片面反映经济发展,二是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不好。不过,当我们更深入地考察GDP时,发现它所反映的比想像的要更多。 作为反映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GDP比任何其他描述某一行业或产业的指标更能反映经济全貌;GDP衡量的是全部生产和服务创造的增加值,比衡量总值的指标(比如总产值)更少重复计算;又因为GDP不用成本、利润等会计方法,因此计算时较少“灵活性”,尽管不能完全避免。虽然GDP并不完美——比如它不包括闲暇、环境质量和家庭内部经济活动,但仍是在可比的、单一的经济总量指标中最好的。 GDP的确没有直接反映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其他因素,这是人们认为不能片面追求 GDP增长速度的原因,并试图引进更为全面的指标。比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引入“人类发展指标”(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它除了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还包括了“健康与寿命”和“教育与知识”两大内容。该署2004年的报告按照人均GDP(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和HDI分别对177个国家和地区作了排名(见图)。我们从中发现: 第一,两项排名的相关度非常高,人均GDP高的国家或地区HDI也高,反之亦然。虽然高GDP并不自然导致高HDI,但是高GDP使得提高HDI变得更为可能,因为人均GDP越高的国家越有经济条件提高健康水平、延长寿命、增加教育投入、提高知识水平。而低的GDP使提高HDI变得困难。 第二,中国的人均GDP(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为4580美元(2002年数字),排名第99位,HDI排名则为94。代表中国的点非常靠近世界的“平均线”,并且在其下方。这说明当前中国广义的发展水平与GDP水平并不偏离世界的平均状况,而且GDP水平相对于HDI水平稍微拖后。因此,至少这并没有显示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与其他发展已经失衡。 GDP增速的重要性,不仅仅由于它衡量经济总量本身的发展状况,还因为它与我们关注的其他因素相关。比如,经济增长是减少贫困的重要推动力。世界银行的一项对65个发展中国家过去20年的研究发现,如果一国的人均收入每年下降9.8%,该国的贫困率每年增加23.9%;反之,如果一国的人均收入每年增长1.6%,贫困率每年减少0.6%,如果每年增长8.2%,贫困率每年减少6.2%。中国贫困率在过去20年中大幅下降,正是经济高速增长所致。 现在人们经常会问“印度能超过中国吗?”答案取决于各自的增长速度。目前印度的人均 GDP是中国的三分之二。印度和中国的平均增长速度在20世纪80年代分别为5.8%和9.3%,90年代分别为5.6%和10.1%,在2001、 2002、2003年印度为3.9%、5.0%、7.2%,中国为7.5%、8.3%、9.3%。印度的GDP增速仍然低于中国,人均GDP增速更低,因为人口增长率高于中国。印度与中国的差距仍在不断扩大,但扩大的速度在降低。一旦印度的GDP增速高于中国,则印度超过中国就会变为现实。 中国过去26年的年均9%的增长速度并不过高,也非奇迹。因为一国的增长潜力与人均 GDP水平有关,穷国的潜力比富国的高。发达国家年均增速3%左右,中等水平国家年均增速5%左右,低收入国家年均增速7%左右,都是值得敬佩的增长速度。东亚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此基础上高出1-2个百分点。中国仍属低收入国家,又地处东亚,8%-9%的年增长率并非异常。 在国际上,中国当今之所以受到空前的尊重和重视,最主要的原因是26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如果要用一个数字来概括中国的成就,那就是超过10亿人口的经济年均9%的GDP增长。从国内政治来看,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经济增长越快,社会越稳定,政权也越稳固。 虽然GDP高速增长不是万能的,但没有GDP高速增长是万万不能的。 作者为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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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10日 《财经》杂志 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中的一个显著进步 □ 钱颖一/文 法治基础是“好的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它由多个重要方面组成,关于财产权利的法律是其中最基本的方面之一。那么,近日通过的《物权法》是否有助于“好的市场经济”形成呢? 过去几十年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使经济学家比较一致地认同这样一个逻辑,即产权决定激励,激励主导行为,行为影响效率。经济学中讲的效率表现在 “蛋糕”能否做大,经济发展是否比较快,以及是否可持续。界定清晰且安全的产权,使人们有激励从事增加社会价值的活动,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 但现实世界中,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简单易行。经济学家发现,在任何经济中,产权都受到两方面威胁,即来自私人的和来自政府的侵权或掠夺。这两种掠夺是造成“坏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因。近来的很多研究进展显示,走出“坏的市场经济”的共同途径是保护产权,其实质是既要防止私人掠夺,也要防止政府掠夺。因此,制订一部好的法律来保护产权的安全,是有助于“好的市场经济”形成的基本逻辑。 《物权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各种财产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意味着私人财产免于其他私人的掠夺,也免于政府的掠夺;同时,公有财产免于私人的掠夺,也免于其他公有单位的掠夺。尽管不太可能一步到位,但从过去的公有权利优先到现在的平等保护,这已经是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中的一个显著进步。 在中国,财产平等保护还有其特殊意义。中国改革的起点是计划经济,政府决定一切经济活动,没有私人产权可言。改革后虽然逐渐有了私有产权,但没有法律来保障它的安全。政府权力天然地大于个人权利,几十年的思维惯性也导致人们对私有产权的歧视。对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中国来说,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也就更为重要。 财产平等保护还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对国有资产保护也是有利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过去在公有和国有产权享有特殊地位的时候,国有资产产权并不清晰,掠夺和流失经常发生。而在平等保护下,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形成,经营者侵权行为不仅将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受到市场竞争制约。因此,平等保护会更好地保护各种产权,而对某一类产权特殊保护,不利于平等竞争机制的形成。 具体到中国当前发展阶段,《物权法》也有其特殊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第一次在宪法中提出私有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它需要具体法律来落实,《物权法》就是这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 如果向前看的话,中国在当前阶段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的制度是否能够较长时间地继续维持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是否能够不断降低发展中的制度成本? 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目前中国已经从改革初期的低收入(low-income)国家,整体进入到低中等收入(lower-middle- income)国家的行列,中国人均收入离世界人均收入的平均值已经不是很远了。中国的下一个目标就是成为中等收入(middle-income)国家,即人均收入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国际比较和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在向中等收入迈进时,人们对产权界定、保护、交易的需求会大大增加。 首先,中等收入阶层有保护个人财产的需要。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阶段,也是整个社会中等收入阶层逐步扩大,并逐渐成为各种收入群体的中坚力量的阶段。中等收入阶层有了一些财产,他们对通过法律保护财产权利的需求会增大,因为以这一途径保护产权的成本较低。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会带来对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的需求。 第二,私有企业有做大、做强的需要。现在,中国私有企业比过去有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但也面临更大的国际挑战,有待于做大、做强。相对于许多国家很长的积累过程,我们的私有经济从上世纪90年代才大规模起步,需要加速追赶。因此,我们要尽快纠正对私有产权的各种歧视,使本国私有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参加国际竞争。 第三,反腐败和发挥企业家创业精神的需要。近年来不少政府官员下台、企业家落马,都与法治不健全有关。在经济转轨期间,市场规则不清楚、产权不清晰,这既增加了政府官员的腐败,也遏制了企业家的创业精神。这些都需要以法律形式来保护财产。法律规定相对于政策规定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减少经营和创业的制度风险,也减少腐败的机会。《物权法》的出台,正有利于实现这样的好处。 (原文标题为:物权法的经济逻辑) 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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